[浙江]正常劳动下的经济损失不应由职工赔偿

2015-01-07 13:54 来源:工人日报 分享到:

产品有瑕疵,职工负全责?工会提醒——

【劳动法眼】正常劳动下的经济损失不应由职工赔偿

张强是一家地板厂的地板裁剪工。日前,地板厂接到一位顾客的投诉,说他订购的某款地板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赔偿。厂方领导认为可能是张强从事的裁剪环节出现问题,随后扣除了张强半月工资作为赔偿。张强很是不服:这款新产品是厂里让自己尝试开发的,付出了很多心血,现在出了岔子却要自己赔偿。对此,浙江省总工会给予了专业解答。

法律贴士

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赔偿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的损失,在法律上有严格的限制。首先,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须先证明该损失是由于劳动者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其次,要求赔偿要有一定的依据,即将要求劳动者赔偿的范围明确写入劳动合同,或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合法。最后,赔偿损失需要掌控有度,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像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在没有调查生产新产品的设备、生产流程是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仅凭用人单位领导的推测,就让张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在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就扣除张强50%的工资,这种做法是有失公允且违法的。

特别提醒

如今,用人单位因产品不合格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而引发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跟用人单位协商。一方面,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说明产品出现瑕疵的客观因素;另一方面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生产设备、生产流程的缺陷以及改进的对策等。通过协商尽量将损失减到最小。

证明自己无过错。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安排下正常提供劳动,本人并无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则行为的,即使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劳动者可以搜集产品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环节,必要时可申请对该产品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记者 陈晓燕 整理 赵春青/图)

编辑:G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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