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之漫谈

2016-10-21 11:30 来源:51网 分享到:

居庙堂之高之人常感身不由己,廉为之难;处江湖之远之人总叹风气败坏,廉已不在。那么何为廉?如何廉?怎样做才是真正的廉呢?

对于廉,虽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究其概念,却无外乎是对当权者的希望和要求。希望当权者“出淤泥而不染”,要求当权者做到洁身自好甚至安贫乐道。当逻辑上的合理在现实中遇到背离的时候,当理论上的可行在实际中遇到冲突的时候,“难”就产生了。

廉其实是一种关系,涉及两个方面,包含两个阶级。什么关系呢?就是廉与贪的关系;哪两个方面呢?就是当权者和人民群众;何为两个阶级呢?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所以要想达到廉,做到廉,实现廉,只要把一种关系处理好;两个方面考虑到;两个阶级融合好就行。

简而言之:廉不要片面化,贪不要极端化。所谓不要片面化,就是廉是有基础的、是有前提的、是有条件的。这种基础就是社会主义基础;这种前提就是人民利益的前提;这种条件就是法制社会的条件;所谓不要极端化,就是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贪的;不是所有的特权都是烂的,不是所有的获取都是不合理的。对于廉的理解,要适度,达到一种平衡;对于贪的划定要科学,要实用,追求一种相融。

至于两个方面,就是对当权者有所要求,同时对人民群众有所要求。这种要求是两方面的,即外在和内在。对于当权者而言,外在的主要是法律的制衡和道德的约束,同时配以完善的制度和可操作的实际性。内在就是自我认知的提高、自我觉悟的提升以及信仰与忠诚。信仰的建立需要一个过程,忠诚的需要行动的支撑,而行动往往要脚踏实地,在点滴里、在时刻间。对于群众而言,外在的是给予足够的监督自由和监督空间,内在的则是自我修养的提高和对社会的深刻把握。

相对于前两方面,关系的处理则显得尤为重要。为什么这么说呢?廉和贪的认定和标准说到底就是关系的标准和原则。当权者和人民关系好,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证明廉的;如果当权者和人民群众关系差,在很大程度上证明是不廉的。当然,廉主要突出在关系的利益冲突上,利益的不合理分配上记忆利益的无理由占领上。贪官之所以被认定为是不廉的,就在于他们极大的占据了群众该有的利益,破坏了彼此间应有的契约关系,丧失了本存的和谐之气。

廉不难,做到廉亦不难,主要看以上三个方面:处理的如何,处理的怎样,处理的是否合乎法治、顺乎得到、践行梦想!

作者:河南省泌阳县 苗云辉

编辑:G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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