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健全三大机制

2014-08-06 10:24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 针对劳资纠纷高发态势,大英县总工会坚持依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牵头、部门联动”的原则,着力健全预警、沟通和保障三大机制,做到了“争议调解、法律监督”两手抓,两不误。

一、健全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实现劳动争议源头化解

一是大力强化“一会三员”建设,做到劳动争议早发现。扩大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覆盖范围。依托县司法局、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惠民帮扶中心、镇乡司法所、劳动保障所等力量,在园区、社区和镇乡广泛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矛盾纠纷调解室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覆盖建会企业比例提高到85%以上。完善了调解工作指导员、联络员和监督检查员制度。县总工会联系法院、人社部门确定专人作为劳动争议调解兼职指导员,指导各类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各类调解组织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和上报本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争议数据统计等工作。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同时,确定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县总工会从事劳动保护工作的人员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会按照3—5名的标准配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依法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纷苗头。

二是大力实施“一团三岗”工程,确保争议案件早化解。建设工会维权律师团,重点针对园区、社区等企业集中地,对劳动权益受到侵害职工提供优质法律援助服务平台,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接待职工来访,为困难职工、工会干部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代书等法律服务,参加工会组织的法律宣传、培训和法制教育活动。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岗。在全县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岗,配备1名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负责了解掌握职工劳动权益、经济权利诉求,宣传劳动法律法规,依法调解本单位或本区域的劳动争议。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岗。在县总工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岗,配备2名专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参与仲裁委员会各项工作和仲裁庭办案工作,参加仲裁委员会会议和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研究处理,推动仲裁委员会在工会设立派出庭或仲裁分庭并独立办案,推动工会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承办案件。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岗。在全县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岗,配备1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对调解和仲裁结果落实情况以及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劳动争议及早化解。

二、健全调解工作沟通机制,形成争议调解工作合力

一是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常委、县总工会主席担任会议召集人,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联系领导以及县总工会、县法院、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经信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通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维护职工权益合议庭、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室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情况,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当地发生的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工作目标落实到位。

二是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县总工会联合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组成了劳动争议调解讲师团,定期对“三员”、“三岗”开展培训,先后联合开展专题知识培训7期,培训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者467人次,既提高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又统一了政策口径,避免了各行其是、相互抵触等情况的发生。

三是建立了优惠政策会审制度。县总工会协调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经信局、县工商联、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了企业优惠政策会审制度。企业在申请项目支持、技改、融资和参与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主管部门须征得县总工会同意意见方可批准,对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企业,县总工会可实行一票否决。

三、健全调解工作保障机制,夯实争议调解工作基础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全县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总工会主席任组长,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联系领导任副组长,工会、人社、工商联、经信等部门领导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全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把工资集体协商、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纳入了党委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形成了一般争议由县委常委、总工会主席牵头,重大争议和群体性争议由县委书记或县长亲自牵头、行业管理和地域管理相结合、横向互动、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为劳动争议调解提供了坚实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强化责任倒逼。明确提出由县总工会代表职工要强化宣传发动,加强企业工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工人阶级主体作用。明确要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代表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抓好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纠正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要求县工商联和经信局代表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组织建设,加快推进县企业联合会的组建,切实抓好企业经营者的教育和培训,引导广大企业牢固树立“平等、共赢、和谐”的发展理念。对于因工作缺位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三是强化激励约束。针对“企业老板不愿谈”的问题,在积极宣传工资集体协商“共赢”理念的基础上,以县委办文件形式明确提出“要把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与企业项目争取、技改、融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有机结合,对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健全了对企业的约束机制。同时,通过“和谐劳动关系明星企业”等载体,对积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有效激发了企业和职工的参与热情。(遂宁市总工会办公室)

编辑:G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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