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工时评丨性别歧视何时休?
2022-09-01 15:14 来源:51网 分享到:
乐山韩琴
近日,一封要求“一旦怀孕就要自动离职”的公司免责承诺书,在社交媒体上引发关注。承诺书上写道:“本人郑重承诺,在公司工作期间一旦怀孕,本人愿自动离职,并且放弃追究本单位任何经济补偿和相关法律责任。”
现实中,把让女职工签订类似“承诺书”作为入职条件的企业不在少数。我国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均对女性平等就业权作出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保护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
因此,该公司要求女职工签订的“承诺书”实际上是一种无效“承诺书”,这既是法盲的表现,也是赤裸裸的就业性别歧视。
纵观社会,有的企业在招聘职工时,就会考虑女性特有的生理、生育等因素是否影响企业效益,从而在招聘时隐形设置重男轻女的条件,在同等或女性优于男性条件下,更倾向录用男性,有些重要岗位限招甚至拒招女性,以减少后期运营及管理成本。
诚然,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无可厚非,但降低运营成本的方法,可以通过技术升级、管理创新,优化制度等实现,而不应该把盈利点放在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上。当女职工到了特殊期就变相令其离职,这样的做法,有失厚道且违反法律规定,必将受到处罚。
企业必须要在市场竞争中活下来,才有保障职工权益的本钱,而女性生育功在社会,有些企业不愿承担这个成本,因此便造成了婚育女性就业“瓶颈”。我们一方面需要减轻企业因录用女性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损耗,另一方面还需健全女性社会保障体系,想办法把生育成本转移到社会中去,这样才能有效避免企业在招聘时歧视女性,如此,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也许才能罢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