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成都市一家公司的工会工作,负责处理企业内外部的一些普法任务和职工法律事务。有一天刚上班,就有职工找我,说是发生了一起“食品安全事故”。原来,双休日公司有几名职工加班,食堂员工大多休息,他们便在外购买了一些卤菜等食品,供加班职工食用。结果职工们进食后,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恶心、呕吐等症状,他们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食物中毒”。由于卤菜摊点是个体户,估计维权有些困难。有人提议去闹事,谈得好便罢,谈不好就掀摊子。我急忙阻止,消费可自主,但维权不可任性。
劝阻之余,想到公司为了加强“七五”普法工作,购买了大量的普法书籍,就赶紧拿出来给大家看,并开展普法教育。经过一番劝导宣传,彻底打消了一些职工去闹事的错误念头,依法采取了一系列合法、合理的有效维权措施。首先是前往医院,一方面安慰劝导病人安心治疗,另一方面也搜集了他们的病历,并要求医院保留其呕吐物,以作为证据;其次,找到当时工人们还未吃完的卤菜等食品,送食品检疫站进行检测。为了稳妥起见,我们还再次找到该卤菜摊点,购买了一些成品,好为再次检疫作好准备;最后,向辖区防疫站通报了事故情况,要求展开调查并予以处罚有关责任人。
搜集确凿证据后,我代表公司找到对方当事人。但当我们向卤菜摊老板提出严正交涉时,他虽然百般推诿抵赖,后来在事实面前哑口无言,仍然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于是,我们找到市场监管人员和食品检疫部门的工作人员轮番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指出其违法事实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其自觉履行,否则必然会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老板终于同意赔付“食物中毒者”的医疗、误工费用,并承诺以后一定汲取教训,加强整改,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张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