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两面性

2017-09-05 09:10 来源:51网 分享到: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以宪法为根本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已健全,但法律法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新情况的出现,不断修订完善。

我想结合自己15年的工作经历,谈谈对法的理解。在我10年执法工作和5年工会工作中,我体会到法其实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具有约束性、强制性,一方面具有规范性、服务性。在一个法治体系较完备的国家,法治建设达到一定阶段后,要将依法行政与依法服务有机统一起来,重心落在服务上。

服务为先。我们经常在网站、报刊上看到一些词,如严管重罚、立案处罚XX件、罚款XX元等等,很少看到XX机关或行政执法机构到企业开展工作指导服务。法律法规上明确了当事人违法将会接受何种处罚,但在这种行为未形成或处于萌芽状态时,我们的行政执法机关为何不去“矫正”?现实中无论个体经营者还是企业,进入市场时,我们的法律服务跟上了,法规政策制度文件上的要求做到了,在招商中做到不要 “招伤”,守住底线,这些经营者或企业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用法在人。法律法规制约和服务的对象是人,执法用法也是人。以前在执法部门,称“代表国家执法”,总处于强势地位,没有站在行政相对人的立场考虑问题。从事工会工作近5年,见到职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成本很高,特别是一些职业病患者,赢了官司,生命也就终止了。对此,我们这些“娘家人”深感遗憾,却也无能为力。其实这就是一个用法服务的问题,不管大单位小单位,但凡有一点执法权的,总是将那一点执法权力无限扩大,发挥得淋漓尽致,而对服务职责却总是刻意回避或削弱,造成职工群众办事时间长、落实慢。无论是政府还是机关事业单位,要么是以服务为主的,要么是服务与执法相并的,最终都是服务型的。有人说我们有行政执法权、人身强制权、行政审批许可权等等,但这些都是为老百姓提供服务的,目的是建设一个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度。

“法”是为我们美好环境、幸福生活、快乐工作服务的,为保卫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康服务的,不要谈“法”色变,我们庆幸有国家用法编制的防护网、保护罩,要做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办事依法,正确引导职工群众科学依法维权,激励全社会依法服务为先,做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先行者、倡导员。(庞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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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GH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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